相信在国、高中阶段,学生面对升学竞争较激烈的时候,老师经常会举办不定时的各类考试练习,以测验学生学习的状况,增进学生答题的技巧。然而,出考题对老师而言,也是相当沈重负担,以学生所需要的考试数量,几乎可说是单一老师所无法负荷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形下,能不能利用学校资源,将补习班业者所印制的仿真试题或参考试题,复印後发给学生作为练习之用?这类的试题,也是依课本内容所设计的,是不是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有关于试题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着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5款所称“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不得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然而,条文所排除在保护范围的“试题”,是指“依法令举行的考式”,包括像国家考试、各级学校所举办的月考、段考、期末考等各种测试、评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考试。但是,并不包括补习班业者所自行撰拟或出版的仿真试题或参考试题,因此,补习班业者的仿真试题或参考试题,只要符合原创性等着作权保护的要件(请参考第1篇第2题),仍属於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如果试题本身的创意并不高,很可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但是,单一试题本身可能创意不高,但整份的试卷可能至少有编辑着作的保护,应该还是会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老师们还是应该先认定各类的仿真试题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较为妥适。
既然补习班的仿真试题或参考试题大部分是属於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若未取得补习班的授权,除非是属於合理使用的范围,否则,就会有着作权侵害的问题。老师提供学生测试使用的试题,相关的合理使用槼定有二,一是着作权法第46条槼定:“Ⅰ.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Ⅱ.第44条但书槼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二是着作权法第54条槼定:“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供为试题之用。但已公开发表之着作如为试题者,不适用之。”
着作权法第46条乃是为了“授课需要”,教学评量某程度来说,也是授课活动的一环,然而,依据第46条第2项槼定准用第44条但书,即若依教师所重制着作的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于着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即不得主张合理使用。补习班所提供之各种仿真试题或参考试题,或仅提供予该补习班学生作为练习之用,或有另行出售,但皆为补习班与其他业者竞争之利器,若教师取得此类试题後,提供予学生练习,将减少学生至补习班之意愿,应可认为有害于着作财产权人之利益,故不得依本条主张为合理使用。至於着作权法第54条,则是明文槼定若所要重制的着作属於“试题”,即不得将他人的试题重制作为考试之用,很明显在这种情形下,亦无法主张合理使用。
综前所述,老师若未取得着作权人同意,是不能将补习班或其他市面上贩售的各种仿真试题或参考试题,直接重制并提供予学生作为练习之用,即使是利用学校资源印制,未向学生另外收取费用的情形也是一样。若老师确实有此须求,建议还是请学生自行付费购买相关仿真试题进行练习,或由学校协助同一课目教学的老师们,共同撰拟并累积试题数据库,以利学生练习之用,以避免生成着作权侵害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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